國際海事組織下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于2003年7月18日通過了IMO.MEPC.107(49)決議案。該決議對《MARPOL 73/78 防污公約》附則I 有關YWC型15ppm艙底油水分離器提出了新要求。通過此船用油水分離器可對船舶上的含各種燃料油、密度極高的殘余渣油以及由氧化鐵、表面活性劑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艙底水進行有效處理。
油水分離器是將油水分離的一種機器,通常是船舶用來處理污水用的,因為環保的要求,所以排到江河湖海里船舶機器處所所產生的污水是必須經過處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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